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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14-03-04  浏览次数:1799 ]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闽教高[2007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业热情,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项目;要自主申请、自主实施;要注重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创业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三条  成立学院的组织协调机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负责,各系、国际教育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立项原则。坚持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项目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设施开展课题研究。

第五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六条  项目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开展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申报立项条件。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新创业有浓厚兴趣的在校1-3年级本科生均可作为申报人(或团队),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学生应自行联系导师。申报省级以上项目导师原则上应具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主持过省级及以上课题,申报学院级别的项目导师原则上应具相当于讲师以上的职称或已取得硕士学位,每位老师至多只能指导2个项目。

第八条  申报立项步骤。

(一) 学生申请。申报人(或团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系。每个学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项目。

(二) 系、院初审。各系(含国际教育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

(三) 学院评审。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每个项目组人数不超过5名。

(四) 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34月进行,由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项目执行时间为1-2年。

(五)项目推荐。学院将从申报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项目评审。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项目以各系(含国际教育学院)为单位,由各系(含国际教育学院)统筹管理。学院和各系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活动,学院的示范性实验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十条 学生是项目的主体。每个项目都要配备导师,但导师只是起辅导作用,参与项目的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指导下,一定要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5日内与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签订《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协议书》,项目负责人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研究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启动后中期应向学院提交项目中期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实验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等。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成果,包括论文的复印件(含刊物封面、封底、目录、正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的支撑资料(软件原代码、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等。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必须经过各系(含国际教育学院)审定,由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报送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存档,以便作为学院评奖依据。

第十五条 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各系和国际教育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

第十六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系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一) 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主持项目的,由项目指导教师报所在系并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 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所在系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 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调整项目组成员,并将变更意见报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审批备案。

(四) 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系审批并报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五) 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系审核后,报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国家级、省级项目由教育厅下拨专项经费中划拨,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相应配套经费资助,院级每个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3000元,由学院创业资助经费划拨。资助经费列入项目承担单位(系)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差旅费只能报销项目组学生参加的会议或者调研活动)、论文版面费(只能报销以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版面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报销每月集中一次,项目负责人可于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向所在系、国际教育学院申请报销,各系、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后于每月10日统一到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报销,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各项目报销情况汇总上报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项目所在系系主任(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审核盖章,并经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审核签字后方可到院财务管理中心报销。指导教师、各单位(系)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经费的使用,对经费使用负有直接责任。每个项目开支情况由各系、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做好详细记录,并分年度上报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及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状况及个人实际情况向学院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完成项目并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学生,将取得相应的学分。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学分不超过4分,其他参与者不超过3分;省级项目负责人学分不超过3分,其他参与者不超过2分;院级项目负责人学分不超过2分,其他参与者不超过1分。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

第二十四条 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可按学院指导学生课外各类竞赛的奖励标准进行教学奖励申报。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设立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成果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系和优秀项目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院通报。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 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二)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三) 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四) 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实践与就业指导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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